工程測量是指對測量誤差要求不高的測量。用于這種測量的設備和儀表的靈敏度和準確度比較低,對測量環境沒有嚴格要求。因此,對測量結果只需給出測量值。
工程測量通用規范基本規定
1 測量基準
1.1 工程測量空間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1.1 大地坐標系統應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當確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標系統時,應與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建立聯系。
1.1.2 高程基準應采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當確有必要采用其他高程基準時,應與1985國家高程基準建立聯系。
1.1.3 深度基準在沿岸海域應采用理論最低潮位面,在內陸水域應采用設計水位。深度基準和高程基準之間應建立聯系。
1.1.4 重力基準應采用2000國家重力基本網。
1.2 工程測量時間系統應采用公歷紀元和北京時間。
1.3 對同一工程的地上地下測量、隧道洞內洞外測量、水域陸地測量,應采用統一的空間基準和時間系統。對同一工程的不同區段測量或不同期測量,應采用或轉換為統一的時間基準和時間系統。
2 測量精度
2.1 工程測量應采用中誤差作為精度衡量指標,并應以2倍中誤差作為極限誤差。
2.2 工程測量項目實施中應對成果實際精度進行評定或檢測,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2.2.1 精度評定應通過測量平差計算所需的平面坐標、高程或其他幾何量中的中誤差。
2.2.2 精度檢測應使用高精度或同精度檢測方法,并應利用檢測數據與原測量數據間的較差計算所需的平面坐標、高程或其他幾何量的中誤差。
2.2.3 當精度評定或精度檢測獲得的中誤差不大于項目技術設計或所用技術標準規定的相應中誤差時,應判定成果精度為符合要求;否則,應判定成果精度不符合要求,并應按本規范的規定處理。
3 測量過程
3.1 工程測量任務實施前,應進行項目技術設計,并形成項目技術設計書或測量任務書。項目技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3.1.1 應根據項目合同及其約定的技術標準,確定項目任務以及成果的內容、形式、規格、精度和其他質量要求。
3.1.2 應確定項目實施所用技術標準、作業方法、儀器設備、軟件系統以及質量控制要求。
3.1.3 應優先利用已有控制測量成果。已有控制點使用前,應對其點位及平面坐標、高程進行檢查校驗。
3.2 工程測量所用儀器設備和軟件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3.2.1 需計量檢定的儀器設備,應按有關技術標準規定進行檢定,并應在檢定的有效期內使用。
3.2.2 儀器設備應進行校準或檢驗。當儀器設備發生異常時,應停止測量。
3.2.3 軟件系統應通過測評或試驗驗證。
3.3 工程測量過程中應進行質量控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3.3.1 觀測作業和平差計算應采用項目技術設計或所用技術標準規定的方法。
3.3.2 原始觀測數據應現場記錄,并應安全可靠地存儲。原始觀測數據不得修改。
3.3.3 對觀測數據應進行檢查校驗和平差計算,并應對存在的粗差和系統誤差進行處理。當觀測限差或所需中誤差超出項目技術設計或所用技術標準的規定時,應立刻返工處理。
3.3.4 當前一工序成果未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時,不得轉入下一工序。
3.3.5 當項目技術設計內容發生變更時,應按原審定方式審定。